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巴中市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25-03-24 13:00 浏览量:12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16日,巴中市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眼镜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该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前述护理液货值金额180元,因放置在店内时间短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案件定性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尚未售出,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6瓶隐形眼镜护理液并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才能保证其安全、有效。无证违法经营医疗器械,不仅扰乱了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更会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