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女子460多万买大平层,发现土地使用权少23年!

发布时间:2025-06-02 19:15  浏览量:46

广西南宁,李女士看中一套210多平的大平层,没戴眼镜就稀里糊涂签了460多万的购房合同。签完发现房子土地使用权仅剩47年,少了23年。李女士气冲冲找售楼部理论,售楼部先承诺给优惠,可优惠根本没落实,还称是针对所有购房者的。李女士怒不可遏,直接找媒体曝光此事。这事儿给广大买房者提了个醒,签合同前一定要看仔细。

据6月2日光明网报道,南宁的李女士一直有改善居住条件的想法。最近,她四处看房,终于看中了一套210多平的大平层。

这房子无论是户型还是位置,都让她十分满意。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也热情得很,一个劲儿地介绍房子的优点,李女士听得心动不已。

签合同那天,李女士因为出门匆忙,忘戴眼镜了。不过她想着,自己都看过房子了,售楼部又这么正规,应该没啥问题。于是,她也没仔细看合同条款,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460多万就这么花出去了。

可签完合同没几天,李女士在和邻居聊天时,无意中得知这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就剩47年了。她一听,顿时就懵了,正常土地使用权不是70年吗,怎么少了整整23年!李女士越想越气,感觉自己被售楼部给骗了。

她怒气冲冲地找到售楼部,质问工作人员为什么隐瞒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一开始还挺客气,说会给她一些优惠作为补偿。李女士一听,心里稍微好受了点,想着有优惠总比没有好。

然而,过了几天,李女士发现所谓的优惠根本就没落实。她再次找到售楼部,这次工作人员的态度就变了,说优惠是针对所有购房者的,不是专门给她的。李女士这下彻底怒了,她觉得自己被售楼部耍得团团转。

“我花了这么多钱买房,你们却这样敷衍我!土地使用权少了23年,这对房子的价值影响有多大你们知道吗?而且我当初想给女儿再买一套,就是因为信任你们才没仔细看合同,结果你们就是这样对待客户的!”李女士气愤地说道。

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却一脸无所谓,说合同都是白纸黑字签好的,他们也没办法。李女士见和他们理论没用,直接联系了媒体,把这件事曝光了出来。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在这起李女士购房纠纷事件中,核心争议点在于售楼部是否存在隐瞒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行为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土地使用权年限作为房屋的重要信息,属于购房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内容。

售楼部作为专业的房产销售机构,有义务向购房者全面、真实地披露房屋相关信息。

如果售楼部在李女士购房过程中,故意隐瞒或未明确告知土地使用权仅剩47年这一关键信息,导致李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售楼部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李女士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售楼部存在欺诈行为,她有权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要求售楼部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另一方面,即使售楼部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在李女士提出土地使用权年限问题后,承诺给予优惠却又未实际履行,这种行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售楼部既然作出了给予优惠的承诺,就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其未履行承诺的行为,损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李女士有权要求售楼部按照承诺给予相应的优惠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李女士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她在签合同时忘戴眼镜,没有仔细查看合同条款,这也导致她未能及时发现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问题。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订购房合同这样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仔细审查合同内容。

但这种疏忽并不能成为售楼部免责的理由,售楼部仍需对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承担责任。

若售楼部确实存在隐瞒土地使用权年限或未履行优惠承诺等行为,李女士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若最终认定售楼部存在过错,售楼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给予优惠或赔偿损失等,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这事一曝光,立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很多买房者都表示,自己买房时也有过类似的经历,签合同前没仔细看条款,结果吃了大亏。

大家纷纷提醒身边的人,买房可得长点心,签合同前一定要看仔细了,别像李女士这样,稀里糊涂就签了字,最后发现问题只能自己干着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