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衅他人受伤,挑衅者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5-07-28 18:45  浏览量:37

录制前雇主销售信息,被制止后未停止录像行为,反而开始针对前雇主“怼脸拍摄”,最终引发一场肢体冲突,双方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重庆市大足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按照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原告方对损失自行承担40%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47.6元。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曾在被告高某经营的眼镜店上班。2024年9月1日起,李某便未再到高某处工作,当月13日,李某回到高某的眼镜店,用手机录制店内电脑中的销售信息长达8分钟。高某赶到门店后,对李某的录制行为进行制止,但李某转而开始对高某转圈拍照录制视频,高某再次要求李某停止录像,李某未予理睬,被激怒的高某遂动手拉扯李某头发,掐李某脖子。李某当日前往医院进行了CT检查,诊断结果为:多处软组织伤;并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未达轻微伤标准。

李某将高某起诉至大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976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因对原告李某在其眼镜店中拍摄销售单及其本人的行为不满,出手拉扯原告李某,导致原告李某受伤,应对原告李某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李某对着被告高某拍照和录像,在被告高某制止后仍未停止,对被告高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挑衅,对事态的升级有推动作用,对事情的起因存在一部分的过错。综合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因果关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并酌定支持原告关于诊疗费、交通费的请求金额为746元,根据责任承担比例,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矛盾纠纷的发生虽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但在处理纠纷时,不能仅凭“谁弱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方式进行解决,若受伤一方存在挑衅等导致侵权行为的情况,则挑衅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