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5起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07 17:51  浏览量:4

近年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柔性执法理念,“寓监管于服务”,扎实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升级出台3.0版免罚轻罚规则及清单,指导全市系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奋力打造公平透明、宽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从2022年到2025年底,已累计办理免罚轻罚案件

1.1万余件

,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明显。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

现公布一批南京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主要涉及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广告等领域。

1

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2日,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举报线索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无中文标识的食品、化妆品的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为某百货全球购授权的线下体验店,线下展示推广某百货全球购微信小程序中的商品,消费者在店内挑选展示的跨境商品后自主通过某百货全球购小程序下单购买。因消费者表示急于使用需要现货,店员就将店内用于展示的无中文标识的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8款,货值金额为1395.75元;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4款,货值金额为2666元,货值金额总计4061.75元。因商品系当事人代替消费者在某百货全球购小程序下单购进,购进价即为销售价,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的食品、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材料,案涉产品均系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入境至保税区,能够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案涉产品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主动排查整改,将店内所有保展商品撤柜回收并多次联系投诉人进行产品召回退货退款,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3.0版)》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2

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说明书、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9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对举报线索核查发现,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粉末给药器”存在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11盒,销售了8盒,自用了1盒,库存2盒,一盒交由市场监管部门用于协查,一盒已退回供应商,零售单价15元/盒,折后实际销售总金额为94.82元。

当事人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履行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主动下架退回了问题产品并张贴召回公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合规经营指导和普法宣传教育。

3

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8日,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产品功能信息广告的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7日在某平台账号发布1篇“笔记”,该笔记图片中有文字:“秋葵,通便助消化,促进肠道蠕动,调节肠道菌群”;该笔记有文字表述:“秋葵,通便助消化,促进肠道蠕动,还能调节肠道菌群”。该笔记发布期间的阅读量为195、评论量为3、点赞量为4、收藏量为3、转发量为2。上述内容均由当事人员工制作和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该笔记的阅读量、评论量、点赞量、收藏量、转发量少,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左右且浏览人数少;责令改正前主动进行及时改正,符合《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3.0版)》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合规经营指导和普法宣传教育。

4

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百货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3日,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对举报线索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售食品货架上有8瓶过期橙味汽水,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经查,涉案产品共进货24瓶(生产日期:2024年6月18日,保质期:9个月),购进总价为60元,单瓶购进价格为2.5元。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橙味汽水1瓶,销售价3元/瓶。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7元,获利0.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超过保质期,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小,危害后果轻微,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3.0版)》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罚款3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库存过期食品。

5

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眼镜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0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对举报线索核查发现,某眼镜店存在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的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款隐形眼镜护理液48瓶,购进价格为9元/瓶,总货款432元,销售价格为15元/瓶,共销售12瓶,另有10瓶自用,库存26瓶,货值合计570元,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产品货值较小且系国内已合法上市医疗器械,至案发时未收到消费者使用涉案产品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3.0版)》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库存隐形眼镜护理液。

拟 稿:陈一虹

审 核:孙 璐 王 帆

发 布:程燕妮

设 计:李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