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店“傍名牌”被判不正当竞争赔款

发布时间:2026-06-11 16:48  浏览量:3

日常生活中,不少商家为快速引流、提升客流量,心存侥幸“傍名牌”,擅自使用知名品牌经营牟利。近日,一起眼镜行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桥东区人民法院落下帷幕,张家口某眼镜公司因擅自使用品牌“明视眼镜”作为门店招牌,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据了解,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合法取得“明视眼镜”注册商标的独占专用使用权,经过长期市场化运营,“明视眼镜”作为全国连锁眼镜零售品牌,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深受消费者认可。

然而,张家口某眼镜有限公司在未经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自身经营门店门头,使用与“明视眼镜”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字样,并开展眼镜零售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与“明视眼镜”品牌高度重合,属于同行业同类经营服务。

发现侵权行为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随即开展取证维权工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张家口某眼镜公司提出抗辩,主张自身企业名称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并非擅自使用相关字样,不认可自身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查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明视眼镜”连锁品牌在全国眼镜零售行业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告与原告经营品类完全一致,属于直接竞争关系,其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极易让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误以为双方存在品牌关联、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本质是攀附知名品牌商誉、抢占市场流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其“企业名称已登记即合法”的抗辩理由,法院予以驳回。法官表示,企业名称的工商登记,不能对抗他人在先合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登记行为并非肆意使用他人知名商标、攀附品牌商誉的合法理由。

结合案件侵权情节等综合因素,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张家口某眼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