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部分经营者无证销售隐形眼镜,检方介入!被予以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03-14 19:03 浏览量:3
3月1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南都记者从中获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发现部分经营者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隐形眼镜,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直接覆盖在角膜表面,与眼组织紧密接触,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范畴,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2023年初,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汕头市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隐形眼镜,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该类违规情形具有普遍性。汕头市院运用大数据思维,获取相关网络公开数据,自主研发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公益诉讼监督模型,提取全市隐形眼镜经营主体数据4823条,经筛查、比对,碰撞出存疑数据915条。
2023年3月,汕头市院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整治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指导各基层院运用该模型,精准发现监督点,并开展线下调查,核实经营主体未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设有医疗器械专柜、未取得许可经营资格等违法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推进全市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业规范经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落实整改工作,没收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处以罚款。同时强化日常监管执法,规范医疗器械行业经营活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2023年底,汕头市院部署集中“回头看”,至2024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通过查询线上销售平台及线下回访等方式均未发现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的情况,行业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该模型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上架后,至2024年12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635家检察院推广应用,多地检察院将其拓展应用到第二类医疗器械监管领域,对规范该类医疗器械行业发展产生规模效益。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 通讯员 粤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