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8 18:08  浏览量:22

2024年,盘锦市市场监管局以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秩序、提升网络交易商品和服务质量为目标,聚焦食品药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民生痛点,强化执法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开展多维度专项行动。现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彰显执法力度。旨在警示企业依法经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凝聚社会共治合力。

案例一

查处兴隆台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11月12日,接到举报线索,举报人举报兴隆台某商城涉嫌销售假冒品牌包。2024年11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180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590元;2.没收涉案商品双肩包1个及冲锋衣15件。

【案例评析】本案是侵犯知名企业注册商标合法权利的违法案件。本案当事人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进货价,售价低于正品售价,并未按正品价格销售。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对“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案例二

查处双台子区某彩妆护肤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4年5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双台子区移送举报案件线索,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90元,销售1盒,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美瞳隐形眼镜和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销售1副,30元,隐形眼镜护理液,销售1瓶,15元,货值金额共计45元,违法所得4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适用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39000元。

【案例评析】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对于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维护患者权益,以及起到警示和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

查处张某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2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同市公安局针对节日食品安全到大洼区田家街道田家大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大集的张某某摊床,正在以猪肉混入牛肉进行销售。经查,经营者张某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是以猪肉与牛肉混合销售价格是28元/斤,牛肉单独销售也是28元/斤,不单独卖猪肉。猪肉销售了43斤,牛肉销售了220多斤。有时在顾客不注意的情况下就添加点猪肉。货值金额为1204元,违法所得1204元。张某某未办理备案,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张某某现场表示不再经营。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未办理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小,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牛肉混有猪肉2.5公斤;3.没收违法所得1204元;4.罚款20000元。

【案例评析】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是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强化剂。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擦亮眼睛,尽量到正规渠道购买,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案例四

查处双台子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介绍】2024年10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双台子区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7台电动自行车鞍座改装加长,部分车辆加装后靠背和后杠。经查,双台子区某电动车行销售的7台电动自行车经现场测量座椅长度超过350mm,部分电动自行车加装后杠和后靠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货值金额:11474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一般处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7台涉案电动自行车;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90%罚款21800.6元。

【案例评析】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和标准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销售、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例五

查处兴隆台区某健康食品生活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4年7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隆台区某健康食品生活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中并没有注明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产品符合标准,社会危害性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以普通食品宣称有特殊功能或虚假宣传保健食品,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虚假价格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中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要警惕各种保健品推销活动,要养成正确的就医习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专家”的夸张宣传,更不要相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编辑:吕秀凤

初审:高晨曦

终审:张楠

本头条号音频、视频及活动图文信息报道系「北极海新闻」独家制作,并享有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匿名转载。本平台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请相关权利人随时与我们联系删除

外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