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眼镜虽美丽,风险需关注
发布时间:2025-03-24 18:37 浏览量:16
小李
你的眼镜怎么摘了,眼睛也变得越来越大了,魅力指数飙升!
嘿嘿,那是我带着隐形眼镜呢!
小美自2012年4月1日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将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归属第III类医疗器械,经营此类产品一定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PART 01案情简介2024年6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小程序销售美瞳。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起在微信小程序中上架销售“Hapa Kristin【月抛】Peaceful 和平天使系列 hazel 静谧眼睛(有色隐形眼镜)(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43165405)。至案发,当事人共采购上述产品30盒,售出28盒。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3090元,违法所得为2884元。
PART 02法律分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PART 03温馨提示软性角膜接触镜,其使用时长期接触角膜,对眼角膜有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被列入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管控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隐形眼镜的护理液同样属于医疗器械。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
佩戴隐形眼镜需要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每天佩戴时间应小于8小时,每周不超过5天。注意千万不要用自来水、蒸馏水或矿泉水来清洗隐形眼镜。如若佩戴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到医院眼科就诊。
供稿: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在看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