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监督两周年】让资质不再“隐形”
发布时间:2025-03-31 14:58 浏览量:11
鸡泽县检察院检察建议推动眼镜店隐形眼镜规范经营
让资质不再“隐形”
近日,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对辖区眼镜店违规销售隐形眼镜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跟进监督时,一位眼镜店的经营者介绍,他们已经依法进行整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完善了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供货方资质。他们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取得预期效果。
隐形眼镜又称“角膜接触镜”,与其护理液同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直接作用于人体眼球,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关系到每一名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法律规定,相关经营企业必须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销售。
今年年初,鸡泽县检察院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筛查,摸排出辖区内部分眼镜店可能存在无证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监督线索。
发现线索后,鸡泽县检察院“检益椒乡”公益诉讼团队到相关眼镜店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城区内有1家眼镜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隐形眼镜销售活动;有4家眼镜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供货方资质,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存在医疗器械安全隐患。
鸡泽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违规经营的眼镜店进行查处,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规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消除隐形眼镜市场存在的医疗器械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了隐形眼镜及相关护理产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41家眼镜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向经营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发放《关于规范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经营的告知函》,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督促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供货方资质。
据介绍,此次跟进监督,发现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商家已经不再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等相关商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已经完善了隐形眼镜等三类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和供货方资质,全县隐形眼镜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
鸡泽县检察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持续加大对相关部门开展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的监督力度,促进规范医疗器械依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