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好野生“精灵”,斩断黑色产业链,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6-06-08 08:58 浏览量:2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受非法利益驱使和“野味滋补”陋习影响,部分人员铤而走险,非法猎捕、收购、出售乃至食用野生动物,形成完整黑色产业链,严重破坏生态安全。日前,武鸣区法院依法审结了14起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系列案件。
2017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潘某甲长期在其住处和集市非法收购、杀害、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交易频次高、物种多、数量大,部分涉案野生动物系从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所得。2024年4月21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冻品,经鉴定,涉案总价值达1581050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潘某乙等14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进入自然保护区,通过布设铁夹及网笼等方式非法猎捕豹猫、白鹇、黄喉貂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鼬獾、舟山眼镜蛇等陆生野生动物。所获部分野生动物被出售给潘某甲,部分被自行食用或泡酒。另有多名被告人出于食用或泡酒目的,出资向潘某甲购买野生动物,形成环环相扣的非法利益链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某甲非法收购、杀害、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有重要科学、生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潘某甲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潘某乙等14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其中部分被告人还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综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潘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潘某乙等14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部分案件还判决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三万一千五百元至五万六千一百二十元不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主犯潘某甲长期从事非法收购、杀害、出售野生动物的活动,涉案价值高达158万余元,家中冰柜存满各类野生动物死体冻品,其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大量野生动物死亡,更为上游的非法猎捕行为提供了持续的市场需求。而潘某乙等14人明知保护区禁止狩猎,仍多次进入保护区内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陆生野生动物,部分用于食用和泡酒,部分流入潘某甲的收购网络,形成了“猎捕-收购-出售-食用”的完整犯罪链条,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与健康安全。广大群众要摒弃 “野味滋补”“猎奇炫耀”的错误观念,认清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法律红线与生态危害,切勿因口腹之欲或蝇头小利触犯刑法,同时要主动举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