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检察官教你精准 “避雷”!
发布时间:2025-03-14 20:05 浏览量:1
案例一:好评返现套路深
小张在某外卖平台下单后,发现送来的外卖包裹中除了有下单的餐品外,还有一张注明“确认收货后评价+晒图,截图发微信客服领取红包”“五星好评晒图2元”的好评返现卡。
小张难道捡到便宜了?
“好评返现”看似“互惠互利”,实则是消解了评价所具有的展示商品服务体验的功能,餐饮商家利用“返现”的形式鼓励和诱导消费者进行好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用户评价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干扰正常用户评价所发挥的信息披露作用,扰乱外卖市场的评价诚信秩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由于外卖平台会倾向将评论更多、评分更高的店铺展示给消费者,“刷评”行为会使该店铺获得更高的排位权重和更多曝光量,对同类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曾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中发现辖区个别餐饮企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切实保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向有关部门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相关餐饮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引导和督促商家诚信守法经营,积极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隐形眼镜“无证驾驶”
刘小姐是隐形眼镜的“深度使用者”,经常在同一家眼镜店购买隐形眼镜,但这家眼镜店内并没有悬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刘小姐还能在这家店继续购买隐形眼镜吗?
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等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直接作用于人体眼球,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相关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在购买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和合法经营的企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曾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多家眼镜经营店在未办理《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销售隐形眼镜,为规范隐形眼镜市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院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核查违规情况,并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加大对隐形眼镜市场监管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眼睛上的安全”。
案例三:早餐摊的 “铝” 秘密
赵某在某小区内经营早餐店,生产、销售油条等食品。为了炸制出的油条酥脆好卖,赵某无视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和面时使用含有铝的食品添加剂,制作成油条对外销售。经鉴定,赵某售卖的油条中铝含量已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赵某这样做对吗?
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油条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物,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油条等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在油条制作过程中,过量添加含铝超标的添加剂会导致铝在人体内蓄积,且多数难以排出体外,长期食用可至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使用时必须适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提醒各食品从业者,食品添加剂不是“魔法粉”,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否则将承担民事和刑事双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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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第三检察部、第五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