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昌视眼镜,被罚!

发布时间:2025-03-26 09:09  浏览量:8

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埇市监﹝2025﹞69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宿州市昌视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程琳 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元整;

2.没收扣押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处罚事由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线索和对当事人的询问,认定该公司的“海俪恩 清润”隐形眼镜护理液(500ml,产品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93160650)、“博士伦 润明”隐形眼镜护理液(355ml,产品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62361)和“卫康新视甘露醇”隐形眼镜护理液(500ML)系该店法人的另一家公司宿州市埇桥区兴亮眼镜有限公司从丹阳市欧博隐形眼镜有限公司购进,宿州市埇桥区兴亮眼镜有限公司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并提供了进货票据。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确认以上产品是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上产品由该公司营业人员从宿州市埇桥区兴亮眼镜有限公司拿到宿州市昌视眼镜有限公司进行销售,2025年1月8日,销售给投诉人一瓶“卫康新视甘露醇”隐形眼镜护理液(500ML),购进价14元,售价25元。剩余的“海俪恩 清润”隐形眼镜护理液(500ml,产品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93160650,进货价13元)和“博士伦 润明”隐形眼镜护理液(355ml,产品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62361,进货价28元)未销售,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我局执法人员综合认定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65元,违法所得11元。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机关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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