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可以“隐形”,资质不能“缺位”
发布时间:2025-04-07 17:38 浏览量:11
——枣阳市检察院“四步法”闭环办理无证销售隐形眼镜案
“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在购买时要认准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眼镜店。”在世界健康日来临之际,枣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干警对办理的案件开展“回头看”时提醒一名正在选购隐形眼镜的消费者。
隐形眼镜因其便捷性和美观性广受消费者青睐,其中彩色隐形眼镜(俗称“美瞳”)因其颜色多样更能满足人们对个性的追求而广受欢迎,但市场上无证销售的乱象却让隐形眼镜暗藏风险。枣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通过“大数据筛查-现场核查-磋商整改-长效监督”四步法,闭环办理无证销售隐形眼镜案,筑牢医疗器械安全防线。
大数据赋能:从“海量信息”中筛查“可疑线索”
2024年11月,枣阳市检察院应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打破“数据壁垒”,调取辖区眼镜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数据、信息,通过数字模型进行碰撞、分析,筛查出辖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商户信息线索。
现场调查:在“实体门店”里锁定“违法事实”
公益诉讼部门立即对辖区内的线索展开逐一走访,针对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的销售许可、购入、售卖、监管等开展全面调查。通过核实发现,有眼镜店在门店里张贴的特色产品推荐中列有隐形眼镜、美瞳,店内也摆放有隐形眼镜、美瞳及护理液产品,但却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销售隐形眼镜的违法行为,对特定消费者产生了较大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磋商机制:用“双方联动”来凝聚“监管合力”
枣阳市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公益诉讼磋商函,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磋商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立即展开排查整治行动,一方面对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美瞳)及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处理,另一方面以眼镜经营商家、各类小商品饰品店等为重点,开展隐形眼镜(美瞳)及护理液的专项检查活动,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减少医疗器械行业安全风险。
检察回访:让“长效监督”去防止“问题反弹”
2025年3月,枣阳市检察院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未再发现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的问题。经核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次排查整治行动,共检查规范眼镜店21家,眼镜经营相关企业47家次,立案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件3件,医疗器械的销售秩序得到有效整改。
世界健康日,不仅是一个节日,更是一次对健康责任的重申。隐形眼镜的“隐形”是技术之美,而经营资质与监管的不“缺位”,才是健康之基。枣阳市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助力医疗卫生服务提质增效,为消费者眼睛安全健康保驾护航。
来源:枣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