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120万!“暴龙”眼镜被侵权,主观故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2025-07-07 21:49 浏览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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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光学公司经授权享有“暴龙”眼镜系列商标使用权,并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维权。近日,该公司在景德镇市十家眼镜店调查,发现店内销售的暴龙眼镜均系假冒产品,故诉至法院。
爱某光学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930371677.X、名称为眼镜ZX203X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系该专利的被许可人。两公司共同经营BOLON暴龙眼镜品牌。上述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自2020年12月以来乐某商务公司、乐某设计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线上、线下一直在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墨镜,墨镜合格证记载经销商为乐某商务公司,制造商为乐某设计公司,侵权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19个省和直辖市。乐某商务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更是宣称其拥有900余家门店。乐某商务公司销售的墨镜上还标有其自己的注册商标“LOHO”。于是,爱某光学有限公司、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将乐某商务公司、乐某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两者均采用蝶形镜片形状设计,镜片前表面有类似波浪形磨边,镜框贴合在镜片后面,镜框外侧边略带弯曲,镜桥为弯弓形,镜腿整体呈横卧“了”字形,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侵害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两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与分工合作,即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对“仿外观、蹭设计”的专利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典型案例。诚实信用是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基本准则。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适用“整体视觉效果判断”标准,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授权性设计特征。
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与原告同属眼镜制造销售行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被告曾经因侵害原告其他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判侵权的情况下,依然实施本案侵权行为,足以说明其具有主观故意,而且经营规模大、销售范围广,故依法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加大赔偿责任,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让“真创新”受到“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