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商标诉讼再审申请被驳回 对经营影响不大

发布时间:2025-09-30 17:25  浏览量:3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案号为(2025)最高法行申2983号,公司再审申请被驳回。

本次诉讼源于2021年11月5日,于X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22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于X的撤销申请。但2022年7月15日,于X对该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申请。2023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此后,博士眼镜历经一审、二审均败诉。2025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商标专用权于2025年1月27日起终止。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于2025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诉争商标相关信息如下: - 注册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1091684 - 申请日期:1996年5月21日 - 原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 标志:“博士DOCTOR及图” - 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推销(替他人)

虽然第1091684号商标失效,但博士眼镜拥有与诉争商标图案一致、服务范围略有差异的第17924728号、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且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因此,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目前,公司也无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下为博士眼镜相关商标情况表格:

序号商标图案商标注册号国际分类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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