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商标诉讼二审维持原判 涉案金额为0且不影响经营

发布时间:2025-12-18 20:26  浏览量:1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博士眼镜,证券代码:300622)12月1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行政判决书》,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涉案金额为0,公司表示判决结果不会对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案件基本情况回顾

据悉,此次诉讼源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的撤销纠纷。该商标由博士眼镜于1996年5月21日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

2022年6月13日,马赫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2022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撤销申请;但在2024年4月4日的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博士眼镜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6日出具(2025)京行终83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表示,尽管诉争商标已失效,但公司拥有与诉争商标图案一致、服务范围略有差异的第17924728号、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公告明确指出,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拥有的相关商标情况

11091684 (诉争商标,现已失效)35类广告销售推销(替他人)21792472835类广告销售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眼镜、眼镜盒、镜片、镜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博1792472935类广告销售替他人推销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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