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片进价15元卖799元?眼镜镜片溢价畸高,合法吗?| 读特普法

发布时间:2026-03-16 18:24  浏览量:1

据媒体报道,在亚洲知名的眼镜产品集散地江苏丹阳,暗访记者从一批发商家得知,一款市面上常见的1.61折射率镜片,进货价仅15元,而给消费者的报价却高达799元,溢价高达53倍。即便以报价3折售卖,仍能卖到240元左右,依然有16倍的溢价。

然而,部分零售眼镜商家却表示,实体店运营成本高,需通过高单价以覆盖房租、近十万元的验光设备以及验光师和销售员的人工成本,还有长期存在的售后服务,并且眼镜的复购率低。

本期《读特普法》邀请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芷莹,解读眼镜零售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

商家将15元进价镜片标价799元,溢价超50倍,高定价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吴芷莹表示,单纯的高定价行为通常不违反法律规定。首先,眼镜及眼镜镜片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区别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只要商家做到明码标价,如实公示商品价格,法律并不干预经营者追求合理利润的商业行为,即便溢价较高,也不构成违法。

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核心在于定价策略而非价格高低本身。即便镜片进价15元、售价1000元,只要商家坦诚告知商品相关信息,无任何欺诈、误导行为,就不会因价格偏高而违法。

商家以虚构高价再打折促销的模式销售,宣称3折优惠,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吴芷莹指出,商家采取“虚构高价再打折”的促销模式,已明确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该规定第十九条进一步列举了价格欺诈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三项明确禁止“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本案中商家虚构799元高价、再以三折促销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价格欺诈情形,依法应认定为价格欺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若商家通过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欺诈手段诱导消费者交易,则明显触碰法律红线,构成违法行为。

商家辩称运营成本高,以此作为高定价的理由,从法律角度来看,该理由是否能成为其免责依据?

吴芷莹分析后指出,该理由不能成为其违法行为的免责依据。

若商家存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该行为本身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违法性不受“运营成本高”这一理由的影响,即便商家确实存在房租、设备、人工等高额运营成本,也不能免除其因价格欺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若遭遇此类价格欺诈,如何进行维权?

吴芷莹建议可按照以下步骤依法维权,核心是固定证据、循序渐进,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这是维权成功的关键。

消费者应及时保留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配镜单据、验光单等书面材料;同时,对店内价签海报、促销广告、镜片包装信息等进行拍照、录像固定,确保影像资料完整清晰、无剪辑,能够真实反映商家的定价及促销行为;此外,还需保留与店员的沟通记录(包括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明确记录商家关于原价、折扣的相关承诺。

第二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消费者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提交相关证据,申请调解,消协作为公益组织,其介入往往能对商家形成一定压力,促成双方快速达成和解,高效解决纠纷。

第三步,发起行政投诉,该方式高效便捷。

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12315平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渠道投诉,投诉诉求需明确:举报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步,提起民事索赔,作为维权的保底方式。

若通过上述方式无法实现维权目的,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退一赔三”。该条款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若消费者花费240元购买该镜片,可依法要求商家退还240元货款,并额外赔偿720元,总计960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价格欺诈时,切勿因为交易金额较小就忍气吞声,法律赋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积极维权不仅能挽回自身损失,更能倒逼行业规范经营,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

本期说法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吴芷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