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新城视佳眼镜行被罚款5000元
发布时间:2025-06-02 12:35 浏览量:41
根据信用中国(山西)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公告 一、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为襄汾县新城视佳眼镜行,该眼镜行在襄汾县当地从事眼镜及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主要面向周边居民提供视力矫正、眼镜销售等服务。在日常经营中,眼镜行的业务涵盖了框架眼镜、隐形眼镜及相关护理产品的销售。
二、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为襄汾市监处罚﹝2025﹞81号。这一文书号是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其内部的行政处罚文书编号规则进行编排的,每一个编号都对应着一起独立的行政处罚案件,方便后续的案件管理、查询以及统计分析等工作。通过这个特定的编号,监管部门可以快速定位该案件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立案时间、调查过程、处罚依据等详细内容。
三、处罚类别
此次处罚类别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是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手段,旨在通过经济上的惩罚,促使违法者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没收非法财物是将违法经营所涉及的相关物品予以收缴,避免这些物品继续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剥夺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不当利益,使其无法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四、违法事实详情
购进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从侯马批发商处购进了5瓶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该护理液型号为经典多功能,剂型为液体,规格是355毫升/瓶。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049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为国械注准20163161619。从这些编号可以看出,该护理液是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生产和注册的正规产品,但当事人的购进和销售行为却存在违法之处。当事人以13元/瓶的价格购进这些护理液,在购进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供货方的资质进行审核,也没有索要购进票据。这种不规范的购进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的相关规定,也使得产品的来源和质量追溯变得困难。销售情况:当事人未经许可就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于2025年3月29日,成功销售了1瓶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售价为20元/瓶。隐形眼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安全,国家对其经营有着严格的许可制度。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该护理液,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护理液的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这进一步增加了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风险。一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追溯信息,很难确定责任主体,也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货值与违法所得计算:经过统计,当事人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共计100元,违法所得为7元。货值的计算是根据购进数量和销售价格来确定的,而违法所得则是销售价格与购进价格的差价。虽然此次违法所得的金额相对较小,但这并不能掩盖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潜在危害。五、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于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法规,其修订是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医疗器械市场和监管需求,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用械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这一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严格依法行政的体现,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处罚内容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未经许可销售的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规格:355毫升/瓶)4瓶。这4瓶护理液将由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妥善处理,可能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7元。这部分违法所得将上缴国库,剥夺当事人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不当利益。罚款: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的确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综合判定。处罚机关 :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基本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襄汾县新城视佳眼镜行
法定代表人名称:
陈完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41023MA0JQFJ91Q
风险提示:
本网站仅基于已掌握的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查询结果不代表本网站对被查询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价,仅供参考,请注意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
公示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襄汾市监处罚﹝2025﹞81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从侯马批发商处购进5瓶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型号:经典多功能,剂型:液体,规格:355毫升/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049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63161619),购进价格为13元/瓶,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于2025年3月29日销售1瓶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型号:经典多功能,剂型:液体,规格:355毫升/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00049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63161619),售价为20元/瓶。当事人提供不出该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的供货方资质及购进票据。当事人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共计100元,违法所得7元。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
1.没收未经许可销售的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规格:355毫升/瓶)4瓶;2.没收违法所得7元;3.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29
处罚机关: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