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曝光8起消费侵权案 预付卡跑路、3D眼镜强卖等行为被重罚

发布时间:2025-09-24 17:37  浏览量:29

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程宇 全媒体记者王琴红报道:9月24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八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引导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这批案例涵盖汽车销售、教育培训、食品零售等多个重点领域,通过依法作出最高2.6万元罚款、责令退款等处罚。

1、新余一汽车美容会所擅自关闭经营场所拒退消费者会员卡预付款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消费者在某汽车美容会所(以下简称“当事人”)办理了会员卡,当事人未提前告知就擅自关闭经营场所,消费者会员卡余额一直未给予退款,也未提供其他解决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起收取预付款并办理洗车卡,2023年10月底停业后拒绝退款。经核实,未退款金额2864.9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教育后,当事人已退款1880元,剩余984.9元未退。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2025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汽车美容会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674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分宜一影院观影要求消费者购买3D眼镜受罚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4日,分宜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分宜县某影院观影时,被要求购买3D眼镜。2025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不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的行为进行约谈,并下达了建议书,督促影院即知即改。

2025年2月6日,又接到市民电话举报,称当事人观影时要求消费者购买3D眼镜。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5年2月5日至2月6日,当事人共销售3D电影票2500余张,销售3D眼镜71副,眼镜销售额408元,违法所得总计265.8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2025年2月13日,分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31.6元的行政处罚。

3、信丰县一商家“送平板”背后却是贷款陷阱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0日,有消费者到信丰县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反映5月19日中午某商家以搞活动为由免费赠送平板,告知充值费可以在惠品购平台购买商品,实际是开通了花呗分期贷款服务,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处理结果】经核实,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现商家已退还消费者7000元充值款。

4、弋阳县一内衣店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案情简介】

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检查时发现,某内衣店会员卡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专卖店所有”的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产品时,为刺激消费者购买提高销量,向消费者推出99元办理会员卡,会员卡反面印刷宣传广告,并标注“免费领取九个月内裤价值540元(一个月领一条)限本人领取。注:‘最终解释权归本专卖店所有’”等内容。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0月21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内衣店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5、遂川县一汽车销售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6日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转来消费者罗某投诉遂川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不肯撤销订单,不肯退还购车订金。

经查,当事人与投诉人签订的合同(NO:0001358)以及空白合同(NO:0001345)的交验车方式中第1条的内容为“双方签字确认完成交车,乙方一经交付,乙方不得要求退车”的条款,同时合同中的甲方未进行签字,签署手续不齐全。当事人称沿用了前公司遗留的合同,直到案发才知道合同有问题,现在已改用了新的电子合同,原合同已签订了5份。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双方调解,当事人公司退回5000元订金给投诉人,双方已达成调解一致。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8000元。

6、婺源县一农庄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5日,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庄(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核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一楼大厅的墙上粘贴“本店吹空调的同学平均每人要消费十五元哦!”和“在本店吹空调要在本店消费!注意请勿带外面吃的进店”的告示。

经查,当事人强制进店吹空调的消费者平均每人要消费15元,且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食品入店,因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未做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7、南昌市一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案例简介】

南昌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工作人员向顾客发放的宣传册宣称“高通过率”“押中原题”等内容。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起,制作了250册宣传册,费用9000元,内容存在多项违规。包括宣称“江西本土11年以上教龄大咖授课”,却无法提供赵某等6名教师的教龄证明;使用“成功押中两题”“上课讲过原题”等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虚构“12人通过10人”等培训效果数据。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按广告费用三倍处以罚款2.6万元。目前,涉事企业已自行销毁全部违规宣传材料。同时,要求当事人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赔偿,积极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8、抚州市临川区一食品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1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经查,2024年11月份当事人在抚州市贸易广场处以195元购买了一台电子秤,电子秤商家为其调了电子秤,使称重1kg的货物可多得50g和100g。

由于当事人没有做账也没有账本,自己供述主要还是用合格电子秤,只是偶尔使用该有问题电子秤,销售顾客金额2100元,缺斤少两获利210元。事后当事人主动张贴公告承认错误并改正。

【处理结果】

2025年3月,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八编第二十条裁量基准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不合格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和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