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的眼镜应该如何保管

发布时间:2026-02-15 13:12  浏览量:4

服刑人员的眼镜应该如何保管

一、日常保管:个人负责 + 指定存放,双重保障

(一)个人保管责任与规范

佩戴期间保管

:学习、劳动、生活期间佩戴时,需妥善看护,避免随意放置在桌面、地面或工具旁,防止被碰撞、碾压(如劳动现场需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与个人物品分区摆放);禁止将眼镜借给其他服刑人员使用,也不得用于非矫正视力的用途(如当作玩具、工具等),违者按违规处理。

非佩戴期间存放

:必须存入个人储物箱(由监狱统一配发,带锁且专人专用),储物箱需摆放整齐,钥匙自行保管或按监区规定集中存放;建议使用监狱统一发放的眼镜盒(非金属材质,无尖锐部件)收纳,避免镜片刮花、镜架变形;若眼镜盒损坏,可向监区民警申请更换。

(二)特殊场景临时保管

进入敏感区域

:进入禁闭室、会见室特定区域、体检室(如做磁共振等检查)时,需按民警要求,将眼镜暂时存入指定电子储物柜或民警代管专柜,领取存放凭证,离开时凭凭证取回;存放前需确认储物柜关好,避免物品丢失;若柜门故障,立即联系工作人员处理,不得私自撬锁。

劳动改造期间

:从事体力劳动(如机械操作、搬运等)时,若劳动环境可能损坏眼镜,需提前将眼镜存入车间指定保管柜,由民警统一看管,劳动结束后凭个人标识领取;禁止将眼镜带入高风险劳动区域(如焊接车间、强酸强碱操作区),防止镜片、镜架被腐蚀或损坏。

二、集中保管:特殊情况的专业管理

(一)集中保管适用场景

服刑人员因调监、外出就医、集训等原因暂时无法自行保管眼镜;眼镜损坏后等待维修或更换期间;服刑人员违规使用眼镜,被临时暂扣后。

(二)集中保管流程与规范

登记备案

:由监区民警填写《罪犯个人物品保管登记表》,详细记录眼镜品牌、规格、特征、存放时间及原因,一式两份(民警留存一份,服刑人员签字确认一份);

专人看管

:存入监狱物品保管室的专用储物柜,钥匙由指定民警保管,保管室实行 24 小时监管,定期检查物品状态;

领取要求

:服刑人员需凭本人身份确认及相关证明(如调监结束证明、维修完成通知),经民警核对登记信息后领取,领取时需检查眼镜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三、损坏、丢失后的处置规则

(一)眼镜损坏的处理

及时报备

:发现眼镜损坏(如镜片碎裂、镜架断裂),需立即向监区民警报备,提交损坏眼镜及情况说明,禁止私自拆卸、改装或丢弃;

责任认定

:因个人保管不当导致损坏的,需自行承担重新配镜的费用(从个人账户扣除);因监狱设施问题或民警管理疏忽导致损坏的,由监狱按规定协调维修或更换,无需个人承担费用(参考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监狱需尽到合理监管注意义务);因其他服刑人员侵权导致损坏的,可申请监狱调解,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不影响申请工伤补偿(若在劳动期间受损)。

(二)眼镜丢失的处理

挂失申报

:发现眼镜丢失后,24 小时内向监区民警提交《物品丢失申报单》,说明丢失时间、地点、场景及可能原因;

调查核实

:民警会结合监区监控、同舍房人员证言等开展调查,确认丢失原因;

结果处置

:因个人保管不善丢失的,需自行申请重新配镜;因监狱保管不当(如集中保管期间丢失)导致的,监狱需协助补配,或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偿;若查明为他人盗窃,按监规纪律对盗窃者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赔偿丢失眼镜的费用。

四、保管禁忌与违规处理

(一)严禁行为

不得将眼镜藏于监舍床底、墙角、衣物内等非指定区域,逃避监管;不得利用眼镜盒存放违禁物品(如纸条、细小金属件等);不得故意损坏他人眼镜或隐匿、盗窃他人眼镜。

(二)违规处罚

违反保管规定的,予以口头警告、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如多次违规、利用眼镜存放违禁品),暂停使用眼镜资格 1-3 个月;故意损坏、盗窃他人眼镜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将按《监狱法》相关规定给予禁闭、延长刑期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八条(罪犯物品检查与保管)、第七十三条(罪犯违规处罚);《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物品登记与代为保管规定);《青海省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罪犯个人物品管理规范)。